與現行條例相比,最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刪除了現行條例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同時在有關納稅人范圍的規定中增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現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的規定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而新條例第三條規定,耕地占用稅納稅人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外資企業被納入到耕地占用稅征收范圍。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推進,耕地保護的形勢越來越嚴峻,如繼續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不征收耕地占用稅,既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也會影響稅收調控功能的有效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