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交易可以分為確權、定價、交易3個環節。許多企業反映在第一關就面臨權屬不清問題。怎么明確數據交易的權利、怎么給企業數據估值,是影響許多企業參與其中的兩大難題。
各地正急于搶占大數據先機,建立大數據交易所便是最具體的形式之一。
2022年的第一個月,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宣布率先建立數字經濟中介產業體系。2021年年初以來,北京、上海、重慶等多地先后建立或籌建由本地政府牽頭的大數據交易所。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發布的《大數據白皮書》(2021年12月)統計,僅在2014-2017年間,國內就先后成立了23家由地方政府發起、指導或批準成立的數據交易機構。另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共有超過30個大數據交易所或交易機構。
不過,業內普遍反映許多大數據交易所的運行效果和市場口碑并不夠好,交易規模仍然比較少。有業內人士直言:“多數大數據交易所更像是一個集市,供需雙方一般直接交易即可,不會首選交易所。” 而另一種“點對點”直接交易的方式,也同樣面臨著數據難以確權、用戶隱私保護等現實問題。要實現大數據“交易自由”,或許還需進一步完善市場規則。
各地掀大數據交易所熱潮
2015年,國內第一家大數據交易所——貴陽大數據交易所(以下簡稱“貴數所”)掛牌運營。成立之初,貴數所執行總裁王叁壽就預計,未來3-5年貴數所的日交易額將會達到100億元。但“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之后幾年貴數所的交易額目標逐漸降低,從“日交易額100億元”慢慢變成“全年力爭突破億元”。
到2018年,貴數所不再通過官網等渠道對外公布交易額、交易量等動態。之后,貴數所進行了股改,由貴陽當地國資部門接管和運營,目前仍在開展大數據交易業務。2015年之后,北京、上海、浙江、武漢、陜西、黑龍江等省份先后設立本地的大數據交易所。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2021年12月發布的《大數據白皮書》指出,從2014年開始,各地建設數據交易機構,提供集中式、規范化的數據交易場所和服務,以期消除供需雙方的信息差,推動形成合理的市場化定價機制和可復制的交易制度。但經過7年多的探索,各地數據交易機構運營發展始終未達到預期效果。
一是從機構數量來看,絕大多數交易機構已停止運營或轉變經營方向,持續運營的數據交易機構非常有限;二是從業務模式來看,落地業務基本局限于中介撮合,各機構成立之初設想的確權估值、交付清算、數據資產管理和金融服務等一系列增值服務并未能落地;三是從經營業績來看,各交易機構整體上數據成交量低迷,市場能力不足。
中國信通院云計算與大數據研究所大數據與區塊鏈部副主任閆樹表示,國內有大量的數據交易仍是“點對點”完成。在數據要素市場不健全、交易需求不足的情況下,大規模建立數據交易所可能會起到拔苗助長的效果。“很多試點的教訓或者經驗就是,需求不足的時候,硬上可能就是失敗。”
據《大數據白皮書》披露,現階段僅商業銀行每年的數據采購金額就超過百億元,“點對點”的交易模式雖能滿足企業定向采購數據的需求,但無法實現大規模的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市場仍在呼喚更高效、更完善的大數據交易所。
2020年,國務院發布《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份文件將數據與土地、勞動力、技術和資本等生產要素相提并論,并提出“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
2021年3月,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成立;11月,中新天津生態城獲批設立北方大數據交易中心;同月,上海數據交易所正式揭牌;12月,西部數據交易中心在重慶江北區成立。有消息稱,深圳也在積極推動設立數據交易場所。
另外,廣東、貴州、湖南、安徽等省份也在推動建立更完善的本地大數據交易場所。例如,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平臺在2021年10月上線,與貴交所不同,該平臺由貴州省政府指導,政府公信力和政務數據資源供給將進一步提高。
規則尚待完善
對于一些地方爭相建立大數據交易所的探索,某地大數據管理局負責人林方(化名)認為已經取得不少經驗,但效果普遍未達預期,主要原因是“之前做得太早”,需求不足;而且根本的制度障礙并未實現突破,“法律法規層面明確得還不夠到位,還有相關的監管體制、市場規則沒有建立”。
通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凱曾經給不少企業做過數據交易的法律咨詢。他發現,各地大數據交易平臺的成交量普遍低于預期,數據交易方多為國企、科研院所和高校等機構,許多真正感興趣、有數據需求的企業出于合規風險等原因,未真正參與;部分企業只是通過交易所接觸交易方,但實際交易繞開了交易所。
“最核心的問題是,盡管國家宏觀政策明確鼓勵大數據交易,但直接規制大數據交易行為的法律法規仍然缺位。”黃凱表示,很多企業在參與不同的大數據平臺交易時,需要根據不同平臺遵守不同的交易規則,無法有效集中地控制風險,這將直接導致交易的不確定性和救濟的不穩定性。
各地數據交易所的規則各不相同,也是學界所關心的問題。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謝永江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如今很多地方都在搞自己的大數據交易所,但“各個交易中心都在做自己的規則”。
高效的數據交易需要遵循普遍一致的規則,并且需要對基本要素、數據類型、交易條件、交易所審核等作出較為一致的規定。“目前各個地方都要建自己的交易所,會形成很多小的交易市場,但未來全國還是要集中建幾個大的交易中心更合適。”謝永江認為,考慮到數據交易的跨地域性和高效率,未來更多數據交易或將集中到少數幾個頭部交易所。
林方則認為,數據交易所還應研究建立數據資產評估體系,推動將數據資產納入會計準則,將數據要素納入統計核算體系。她認為,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開展的試點或探索出一些新的模式。
2021年3月和11月,北京、上海兩地的數據交易所先后揭牌成立。據記者了解,深圳的數據交易機構也在籌備中。在技術創新上,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以下簡稱“北數所”)被寄予厚望。
據介紹,北數所是國內首家基于“數據可用不可見,用途可控可計量”新型交易范式的數據交易所,利用區塊鏈技術、多方安全計算技術、隱私加密技術等,在數據權屬確認、數據流通效率、數據安全治理等方面開展創新實踐。例如,北數所曾推出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交易合約”。
據閆樹介紹,北數所也在交易模式上尋求新的突破,試圖引入更多第三方機構提供不同的數據服務,“有的做數據質量管理,有的做數據定價”。
基于各地的實踐,2021年年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也提出,要建立健全數據流通交易規則,并且對數據交易范式、數據交易市場提出了相關要求。
如何破解數據確權難題
一般而言,數據交易可以分為確權、定價、交易3個環節,但現實中,許多企業反映在第一關就面臨權屬不清的問題。作為數據產業的監管者,林方也表示,在以往的很多數據交易中,怎么明確數據交易的權利、怎么給企業數據估值,是影響許多企業參與其中的兩大難題。
目前,我國與數據交易相關的法律主要有數據安全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其中對數據的定義都是“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并不涉及對數據權利的定義和劃分。
“我國對大數據的法律屬性未有定論,這直接關系到交易合同的定性,以及法律關系的確定,在客觀上影響了數據的順暢流轉,提高了數據的交易成本。”黃凱認為,只有給數據賦予清晰的產權,才能實現數據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進而促進數據要素通過市場競爭、交易、定價實現高效配置。
“企業的擔心,無非就是權責不清晰。”謝永江認為,下一步國家還應加大力度構建方便數據開發、利用和交易的法律體系,“知道權利的邊界,(企業)就明確了義務和責任,然后才能去交易、共享數據。”
事實上,已經有許多地方在探索單獨的數據法規。據謝永江統計,目前全國大約有22個省市出臺了50多個與數據存儲、開發、利用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其中有16個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條例。
“對于數據權屬這個非常復雜的問題而言,這樣的嘗試很值得。有了更多地方的嘗試,全國人大就可以積累經驗。”綜合各地的法律實踐,謝永江認為目前各地試點所形成的默契是,先促進數據開放利用,再從中逐步探索數據權屬等問題。
這與信通院等政策研究機構的看法也不謀而合。“如果陷入數據確權的泥潭里,整個數據要素市場就沒法建立了。”閆樹指出,目前各地的試點經驗之一就是將數據的人格權和財產權分開,同時利用隱私計算、可信區塊鏈等新技術,規避數據產權等爭議。
作為大數據從業者,天融信科技集團助理總裁李建彬認為,不能僅靠技術去解決數據交易的種種問題,“最終肯定也要通過‘管理+技術’的手段來解決當前的問題”。天融信是一家網絡安全、大數據與云服務提供商,可以為大數據交易中心提供全面的數據安全治理咨詢。
在李建彬看來,技術提升是必然的,但是各種新技術都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而要解決數據確權等現實問題,還需要更加明確的行業規范、標準以及管理辦法。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