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新形勢,進一步方便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從事商務、技術、售后服務和反傾銷應訴人員出國(境),保證市場開拓工作的順利進行,促進機電產品出口持續協調發展,依據《對外貿易法》和國家有關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一、依法享有進出口經營權、年出口創匯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國有或國有股本逾50%的國有控股的股份制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可申辦一定的外事審批權。申辦此項審批權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規定條件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根據此項權利,企業可在業務范圍內,根據人員管理權限,自行審批本企業人員臨時出國和邀請外國經貿人員來華事項。企業的正、副職領導臨時出國,按隸屬關系報有出國任務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二、依法享有進出口經營權且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部門確定的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可根據對外業務需要,確定本企業10名以內經常出國(境)從事商務、技術、售后服務及反傾銷應訴的人員,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事辦公室報人民政府審批,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
三、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辦理出國任務審批優先:年出口額達到500萬美元的機電出口企業人員;參加國外大型洽談會、展銷會、博覽會、海外項目招投標、對外簽約、產品推廣、設備驗收、售后服務、反傾銷應訴等活動時間緊迫的。
四、赴香港、澳門特區和臺灣地區開展有關業務,請按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臺辦有關規定辦理。赴未建交國家或涉及敏感或熱點問題,按現行規定辦理。
五、各地外事主管部門可據此視情商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操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