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主席吳定富近日簽署2004年第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我國保險法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制定的這個《細則》將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外資保險公司,是指外國保險公司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經營的保險公司,以及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分公司。
截至上月底,已有38家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共設立了65個營業機構。
按照世貿組織規則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這次出臺的《細則》根據目前我國保險業發展和開放的實際情況,對2002年2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未予明確但在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了補充和細化。《細則》明確了對合資壽險公司中外資股比的累計問題,規定設立合資壽險公司時,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0%。外國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合資壽險公司股份,不得超過這一比例限制。
對于外資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問題,《細則》明確規定,以分公司形式進入我國市場的外資保險公司,只能在其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行政轄區內開展業務;合資、獨資保險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必須設立分公司。
在增設分支機構需要增加資本金等規定方面,《細則》加強了與保監會近日出臺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銜接,體現了對外保險公司的國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