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實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制度以來,大部分外商投資企業能夠按時參加外匯年檢,但仍有部分企業未按規定參加年檢。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04年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進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發〔2004〕7號,下稱《通知》),對外商投資企業未參加外匯年檢的行為,明確規定:
一、外商投資企業連續兩年不參加聯合年檢,其外匯登記證失效,發證外匯管理部門注銷其外匯登記,通知其繳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二、外匯管理部門可選擇在當地一份主要報紙上公告“注銷外匯登記的企業名單”。
三、外匯管理部門將“注銷外匯登記的企業名單”抄送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被注銷外匯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收支業務。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將按照《通知》規定,對連續兩年未參加外匯年檢的企業,通知外匯指定銀行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辦理外匯收支業務。望尚未參加2006年度外匯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盡早參加外匯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