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布文號】匯發【2007】49號
【發布日期】2007-08-13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滿足境內機構持有和使用外匯的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改革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內機構可根據經營需要自行保留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二、銀行在為境內機構開立外匯賬戶和辦理外匯收支業務時,停止使用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 “限額管理”功能。銀行應按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及外匯收支等信息。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外匯管理部應加強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收支情況的監測、分析,對違反交易真實性原則的虛假、違規外匯收支活動進行查處。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至所轄支局、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二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