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院
【發布文號】國發〔2007〕33號
【發布日期】2007-10-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7年4月以來,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組織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新一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和論證,國務院決定第四批取消和調整186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128項,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58項(下放管理層級29項、改變實施部門8項、合并同類事項21項)。另有7項擬取消或者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是由有關法律設立的,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管。要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以及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對行政審批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加強對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制約,努力在規范審批行為、創新審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長效機制等方面取得新的進展。
國務院
二○○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28項)
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5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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