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社消息,法定外貿經營者概念所對應的市場主體范圍等內容將被列入國家工商總局為保證《對外貿易法》順利實施的相關規定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修正案)將于七月一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對外貿易法》的實施準備工作,適應登記機關職能轉變的形勢要求,國家工商總局擬于新法施行前,以適當方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法律調整范圍,規范登記程序,統一管理標準,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加強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外貿經營秩序的管理,確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對外貿易新秩序中的職能地位。
據介紹,國家工商總局擬出臺的相關規定將包含內容有:法定外貿經營者概念所對應的市場主體范圍;貨物進出口、技術貿易進出口以及國際服務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制與登記機關直接登記的關系;直接登記的程序規定(含內外資、個體、外國企業及個人);經營范圍的核定辦法(在現行經營范圍核定標準下提出,同時應考慮國營貿易管理、自營及受托代理、禁止和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國際服務貿易市場準入目錄、配額、許可證管理等方面因素);相應工作機制的安排(預警應急機制及部門協調機制);法律責任部分的法律適用原則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銜接。據悉,新《對外貿易法》在擴大調整范圍的同時,放寬了貿易限制,擴大了對外貿易經營者范圍,加強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加大了對貿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外貿易法》關于對外貿易經營者依法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的規定,標志著外貿經營權取得由審批制向工商登記機構直接登記制的根本轉變。這對于現行外貿經營企業準入程序,特別是今后商事主體的市場準入制度改革都將產生直接和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