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國務院分兩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后,國務院近日作出決定,第三批再予取消和調整495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涉稅行政審批項目44項。至此,國務院決定取消的涉稅行政審批項目已達69項。
這次公布取消的44項涉稅行政審批項目中,涉及外商投資和外籍個人的審批項目有16項;對外商投資企業改變存貨計價方法的審批;對不組成企業法人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統一繳稅的審批;對外商投資企業選用固定資產折舊辦法的審批;對外商投資企業壞賬損失的審批;對外國企業列支向總機構支付的管理費的審批;對中外合作開采油(氣)田在合同區塊之間結轉勘探費的認定的核準;對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審批;對外商投資企業借款利息列支的審批;對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取得收入免稅的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尚可使用年限折舊的審核;對外籍個人固定在一地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核準;對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招標國內企業中標的貨物準予退稅的核準;對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核準;對外籍個人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搬遷費、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等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審批;對外籍個人在中國期間取得來華之前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的核準;對應稅外國企業代表機構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算征稅的審批。
國家稅務局有關人士強調,行政審批項目不能“一減了之”,稅務部門要抓緊研究和及時處理被取消后可能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認真做好后續監管和銜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