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加入WTO以來,外國公司對我國企業發起的專利訴訟規模呈逐漸增大趨勢,訴訟標的數額巨大,國內企業付出了高昂的代價,如我國的DVD企業被控侵權至少須付出200億元人民幣的專利使用費。
目前,國外大公司、技術聯盟在對我國企業進行侵權指控時,往往不指出具體的侵權事實,即不指出什么產品或方法侵犯了它的哪項專利,而是將某項產品或技術可能涉及的大量專利羅列出來,以此控其侵權。這里面通常存在著專利欺詐的成份,使我們在知識產權方面處于被動地位,并為此付出高昂代價。
被指控侵權的企業一般具有產品市場份額高、跟隨主流技術、較少專利累積等特點。由于缺少自己的專利武器,在與對手的專利搏擊中就很難取勝,因此一旦判定侵權成立,就會遭到重大的經濟損失,痛失產品市場份額。
專家認為,只要國內企業做好提前預知專利風險的工作,在遭遇到專利糾紛的時候,就會在一定程度上擺脫被動的尷尬,從而為企業贏得更多的權利和利益,或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積極應對的作用在于盡早識破專利欺詐,做到知己知彼,從而取得盡可能有利于自己的結果。而提前預知自己的技術風險并采取手段規避,盡早消除技術發展中的壁壘,則更有利于在專利搏擊中獲得有利于自己的結果。
首先,如果只依據專利清單應對侵權指控,就會由于缺乏針對性而使人摸不著頭腦,不知道需要針對哪項專利,盲目應對必然導致投入較高的成本且難以獲得理想效果,因此難以應付;其次,在所羅列的專利清單中,通常存在不同特性的專利,這些專利在有效期、侵權相關性程度等多方面存在差異,對被指控者的影響差別較大,甚至還存在權利歸屬、有效性等多方面的問題。
因此,對于以侵權清單等方式產生的模糊指控,要盡可能地辨別出與自己切實有關的專利,積極收集無效證據并進行充分準備,然后重點反擊,從而避免專利欺詐和減少處理專利糾紛的成本。
國際知識產權訴訟的結果往往是敗訴企業需繳納巨額的專利費用賠償,或遭到國際市場的全面封殺。前者削弱了發展中國家企業低成本競爭的優勢,提高了進入海外市場的門檻;后者則使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長期排除在國際市場之外(直到專利到期),同時還牽涉到上游產品、企業、承包商和二級產品的繁榮,給相關行業造成沉重打擊。更嚴重的是,當跨國企業在發展中國家申請了專利時,本地企業的相關產品甚至不能在本國市場合法銷售,這極大地削弱了本地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而且專利訴訟案件一般耗費時間長,律師費用高,防守方處于不利位置。
國內企業要想避免與國際廠商發生專利侵權的法律糾紛,可以充分利用自己完善和成規模的分銷體系,采取與外國公司合作的方式,以最大程度地實現利益最大化,規避專利技術糾紛,實現共同利益。
國際競爭的新趨勢使得發展中國家的自身專利積累變得尤為重要,單純依靠本國低成本的勞動力出售侵權、模仿產品的可能性大大縮小,發展中國家迫切需要建立一種有利于本國企業創新和獲取專利的知識產權力度,改變自己在國際競爭中被動挨打的局面,獲取經濟增長的長期收益。
專家認為,大的知識產權突破非常罕見,而對現有產品和技術的發展和改進卻十分頻繁。發展中國家尤其如此。發展中國家的創業創新通常表現為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環境相適應的新的處理方法,例如:企業經常在現有產品的技術基礎上,發明與本地需求的小環境(細分市場)相適應的機械、工具、軟件和其他消費品等。由于知識產權的排他性會增加模仿和后續創新的成本,因此發展中國家必須建立一種平衡的保護機制,特別是國家知識產權體系的主要特征,必須與企業的創新特點及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即使是創新能力比較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也應當通過適當的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市場深化,避免過度競爭,激勵本國企業的創新和成長。
對一個技術基礎薄弱的發展中國家,發明專利較高的申請要求、較窄的保護范圍、較早的信息披露,實際上限制了創新水平較高的國外企業的專利壟斷權利,鼓勵了信息傳播和邊際性技術創新。同時,為培育本地企業的創新能力,發展中國家有必要大力推行本國“二級專利體系”的建設。
所謂“二級專利體系”,是針對在本土或本地區具有一定新穎性的小發明的知識產權保護,它通常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等?!岸墝?钡氖谟钘l件十分寬松,大多數國家的“二級專利體系”在決定授權時只考察其外觀和形式上是否有所改進,而對技術的新穎性則未作要求。此外,相對與正規的發明專利,“二級專利體系”的申請手續更便捷,費用也更低廉。
由于發展中國家的本地企業經濟規模一般較小、技術能力有限、創新能力也僅達到改進型創新階段,普通的知識產權保護難以對其技術創新產生顯著的促進作用,用“二級專利體系”激勵本地企業研發和創新十分有效。并且由于TRIPs協議并未涉及“二級專利體系”,這為發展中國家政府提供了制度設計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