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資函2004(46)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4年第15號)、《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14號,以下簡稱《備案登記辦法》)已于2004年7月1日實施。根據《備案登記辦法》第十四條,現就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2004年7月1日前已經依法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未申請變
更經營范圍,增加其他進出口經營活動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準設立的從事本企業自用、自產貨物和技術進出口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均不需要另行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
二、 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已批準的經營范圍基礎上要求增加其
他進出口貿易的業務,需按《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營業執照的增項變更,并憑原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增項后的營業執照及《備案登記辦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注:不需辦理批準證書的變更手續),登記機關在登記表上加蓋“不含進口商品分銷業務”章。
三、 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投資者申請的經營范圍包括從事非本企
業自用、自產貨物和技術進出口貿易權,審批機關應在其經營范圍中明確注明“進出口業務(不含分銷業務)”,企業設立后,按《備案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登記機關在登記表上加蓋“不含進口商品分銷業務”章。
四、 根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8號)、《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3〕第1號)、《關于開展試點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外經貿資一函字〔2002〕第615號)等規定依法批準從事進出口及分銷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按《備案登記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時,備案登記機關不再加蓋“不含進口商品分銷業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