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企〔2004〕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投資資產評估增減值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181號)下發以后,有些地方、企業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投資資產評估增值形成的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是否可以繼續用于股東分紅不明確,在執行中存在較大的爭議。為了有利于外商投資企業穩健發展,維護中外各方的長期利益,現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投資資產評估增值形成的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連同尚未攤銷轉入利潤的資產評估增值余額,不再用于股東分紅,全部轉作資本公積金。
在《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投資資產評估增減值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181號)下發執行以后,外商投資企業已將以前年度對外投資資產評估增值轉作利潤并已分配的,不再追溯調整。
二、中外各方股東依法有權要求企業分配利潤,但在決定企業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并進行充分協商。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章)
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