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下放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企業變更、審批事項的通知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資函[2008]50號
【發布日期】2008-08-05
【實施日期】2008-08-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工作職能,改進外商投資審批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商務部(原外經貿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新增投資總額及新增注冊資本屬于限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1億美元,限制類5000萬美元,以下簡稱“限額”)以下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第三條涉及事項除外)。
二、限額以下(轉制企業以評估后的凈資產值計算)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設立及其變更(包括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上市公司其他有關變更),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第三條涉及事項除外)。
三、外商投資有專項規定的行業、特定產業政策、宏觀調控行業繼續按現行規定辦理。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仍按有關規定報商務部審核。
四、各地外資審批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政策要求進行審批,并及時向商務部備案。
五、本通知自2008年8月11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