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增加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類型
國務院法制辦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專利代理機構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委托人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完全符合《合伙企業法》有關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規定,因此做出這樣的規定。
草案規定,專利代理機構為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專利代理機構為合伙企業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專利代理機構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有五名以上股東。
草案明確規定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的條件,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作為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作為合伙人或者股東時的年齡超過六十五周歲的;申請作為合伙人或者股東前三年內受過本條例規定的警告以上的懲戒的;申請作為合伙人或者股東前三年內未通過年檢的。
現行《專利代理條例》對專利代理機構設立等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且缺少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相關程序。草案針對上述問題,并根據《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分別對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條件、申請材料、受理申請的部門及其審查、時限等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