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股權激勵計劃企業所得稅問題明確
5月31日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稅務總局近日下發公告,對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進行明確。
股權激勵制度,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90年代后,一些在境外上市的我國中資企業,對公司高級人員、董事等實行股權激勵計劃。2006年,中國證監會制定辦法,允許在我國境內上市的公司,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等管理人員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
我國股權激勵計劃最主要有二種:
一是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即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激勵對象從上市公司獲得一定數量的股票;
二是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即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激勵對象的一項權益。該權益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時間內以某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
公告稱,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公告還稱,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公告強調,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該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有關部門僅對在我國境內上市的公司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作出具體規定和要求,但考慮到一些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也依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為了體現稅收政策的公平性,這些公司也參照上述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