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貿區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出臺
工業和信息化部
按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而這個管理辦法將審批權限直接下放到了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辦法規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予以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經營增值電信業務試點批復》。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在審查期限上,按照《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申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程序中涉及工信部的有《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個環節,審批期限共為五個月。而辦法將這兩個審查環節合并簡化,整個審批期限縮短為兩個月。
辦法還對企業依法規范經營、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做好用戶信息保護、維護網絡與信息安全等提出要求,并通過建立試點信息報送制度、年檢制度等制度設計來保障相關要求的落地,以期推動試點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