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停征或免征5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負擔,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從2015年1月1日起將取消、停征和免征合計5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兩部門發布的《關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2015年將取消或暫停征收包括征地管理費、保存人事關系及檔案費、企業注冊登記費在內的12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同時,全面清理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重復設置、收費養人以及違背市場經濟基本原則的不合理收費。
通知明確,對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免征包括土地登記費、住房交易手續費在內的42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也要對小微企業免征,具體免征項目由各省(區、市)政府確定。
兩部門要求,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地區和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變相繼續收費。
此外,要堅決取締各種亂收費。凡未經批準,越權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對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目錄清單之外的收費,一律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