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滿足企業用匯需求,降低企業財務成本,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了《關于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管理辦法作出了又一項重要調整。
《通知》將境內機構超限額結匯期限由現行的10個工作日延長為90日,允許境內機構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余額超出核定限額后的90日內仍可保留其外匯資金。
《通知》還擴大了按實際外匯收入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企業范圍。對于因實際經營需要而確需全額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進出口及生產型企業,可以按企業實際外匯收入的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2004年3月,國家外匯管理局提高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將企業可保留經常項目現匯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此次政策調整進一步放寬了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限制,有利于減少企業結售匯成本,提升企業外匯資金管理水平,進一步促進我國貿易和投資便利化。
《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