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出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及外資并購外匯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登記及外資并購外匯登記進行了規范。
通知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外資并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11號)第三條所稱“外資并購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及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所稱“外資并購外匯登記”作了詳細規定,包括外國投資者向境內企業增資,境內企業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或外匯登記變更等5種情形。
另外,通知也指出,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外匯登記時,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登記申請書,企業應在申請書中詳細說明外國投資者的最終控制人和主要經營業績。外國投資者最終控制人和主要經營業績不明的,企業應在申請書中注明:“本公司外國投資者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個人或境內機構持股,如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騙取外匯登記的行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