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簡化外商投資企業執行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審批程序,明確相關企業可在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自行確定符合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購進軟件或生產性設備的折舊或攤銷年限,但該折舊或攤銷年限一經選定,不得任意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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