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明確了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和相關利潤再投資退還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
通知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應按實際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計算抵免稅額。
通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國投資者將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于我國的,凡該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已抵免購買國產設備允許抵免的所得稅額的,在計算再投資退稅額時,應按企業實際負擔水平確定,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公式中的“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地方所得稅稅率”,應按以下公式確定: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該稅后利潤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該年度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原實際適用的地方所得稅稅率= 該稅后利潤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繳納的地方所得稅稅額/該年度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