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今日出臺并實施新規:大幅度提高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將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保留現匯的比例,由現行的30%或50%調高到50%或80%。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于放寬境內機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進行了如下調整:境內機構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下的,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保留現匯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30%調整為50%;境內機構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含)以上的,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保留現匯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50%調整為80%;新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初始限額,由以前的不超過等值10萬美元調整為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境內機構開立的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及國際承包工程等暫收待付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進出口及生產型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外匯賬戶限額仍可以保留100%。
國家外匯管理局自1994年起,先后七次對境內機構外匯收入保留現匯政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2004年3月,將企業可保留經常項目現匯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取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地區總限額,全國按統一的標準核定賬戶限額。2005年2月,進一步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管理辦法,延長了超限額結匯期限,擴大了按實際外匯收入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企業范圍。
國家外匯管理局稱,此次政策調整基本上取消了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方面的限制,使企業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結售匯交易成本,同時也有利于提升企業外匯資金管理水平,從而在外匯管理方面進一步促進我國貿易和投資便利化。
國家外匯管理局表示,此次政策調整擴大了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資金使用的自主權,可以更大限度地按自己的意愿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從而進一步推進了我國結售匯制度的改革。由于企業的結售匯行為更多地體現了市場需求,此舉有利于進一步理順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