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國家工商總局和商務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目前已進入操作階段。自2005年12月10日起,經審查批準,外資可以在我國境內投資設立廣告企業。
《規定》對我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廣告企業的條件、辦理程序、經營范圍等內容作了明確的規范。
企業類別: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稱為中外合營廣告企業)以及外資廣告企業。
審批程序:《規定》指出,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工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工商局審定;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合同和章程,由商務部及其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股權分配:《規定》明確,在中外合營廣告企業中,外資可以擁有多數股權,但股權比例最高不超過70%。
經營范圍: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經營范圍經國家工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工商局予以核定后,可以經營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業務。
設立條件:中外合營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合營各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合營各方須成立并運營2年以上;有廣告經營業績。
外資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投資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為主的企業;投資方應成立并運營3年以上。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注冊資本全部繳清;年廣告營業額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
注: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廣告企業,參照本規定辦理。